投资者须知

发布时间:2021-00-21

警惕私募推介四大雷区 保护好“钱袋子”

公开宣传产品、虚假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和“灰色”售卖,是私募推介过程中的四大雷区。投资者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快速准确排雷,才能保护好“钱袋子”。

雷区一:公开宣传产品——“私”募“公”开要警惕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募集机构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遇到下列三种情况,投资者要绷紧神经擦亮眼。

(1)公开传播媒介多:如通过报纸、传单、杂志、《公开信》、门面店电子显示屏、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推介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私募基金产品。

(2)线上线下公开谈: 如线上线下公开举办的大型“理财讲座”、推介会、基金路演宣传、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

(3)社交媒体广宣传: 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针对社会不特定群体的朋友圈和微信群、熟人介绍、客户拉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雷区二:虚假推介——鱼目岂为珠,慧眼方能识

投资者应警惕募集机构在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两种虚假推介行为:

(1)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案例:B公司董事长将其曾经从事保险行业的营销手法复制到私募基金产品推广上:由营销人员打着私募基金产品的幌子向不特定对象(没经过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推荐“资金托管”产品;K基金公司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为名,借新还旧滚动操作,最终资金链断裂,高收益神话破灭。

(2)用银行、政府和国企等身份背书,诱骗信任

案例:P公司在销售由Z银行托管的私募基金产品时,声称是Z银行产品,资金有保证,吸引大批投资者购买;T私募公司通过高档豪华会所装门面,拉拢政府官员打着政府项目的旗号推销、打某知名保险担保的幌子、宣传公司挂牌某股交中心等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购买其私募产品。

雷区三:承诺保本保收益——人生得“益”需谨慎,莫使“收益”换本金

私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但仍有私募机构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资者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欺骗投资者,共有五种典型表述:

(1)本金不受损失:如“选择我们,本金无忧”、“1年后,以本金112%的价格购买您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2)固定收益:如“年收益18%为你实力理财”“K基金公司按月、季或年度向投资者支付8%~18%不等的约定收益”。

(3)预期收益:如“A类份额预期年化收益15% ~16.8%”“保险公司为回馈老客户特别推出的正规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9%,并有正规银行托管”。

(4)提供担保:如“知名担保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担保函》,本息无忧”。

(5)承诺回购: 如“固定年化收益率8%~14%,郑重承诺一年内以回购形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签订回购协议的模式向投资者承诺12%-15%的收益率”。

雷区四:“灰色”售卖——产品销售推介,拒绝“三无”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由本机构代销的私募基金。

(1)代销机构无资质。代销机构应具备如下资质: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在认购基金前应对此进行核对。

案例:H公司设立了h基金,并请无基金销售资质的保险公司销售团队进行代销。 

(2)推介人员无授权。募集机构不得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案例:小A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私募基金F的募集活动,相关产品风险暴露后,投资者难以维权。

(3)产品代销无授权。禁止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即常说的“飞单”行为。

案例:J私募公司通过动员P银行员工“接飞单”等方式, P银行业务员向客户兜售了巨额J公司私募产品,产品风险暴露后,投资者权益受损。


新证券法进一步加大非法证券活动打击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和“根本法”。修订后《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从事证券业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等类型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对于打防非法证券活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严禁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关于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严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关于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三是严禁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关于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对于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严禁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于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是严禁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对于违规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第一百九十五条要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社会上有人推销原始股并称很快就能到交易所上市,请问能买吗?个人可以通过哪些合法渠道投资股票?

答: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借“科创板”“创业板”“纳斯达克”等概念炒作,编造公司即将到上海、深圳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噱头,诱导不明真相的个人购买所谓“原始股”;有的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兜售“原始股”,承诺高比例分红,吸收大量社会公众资金。这些多是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防止上当受骗,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利益,建议普通个人投资者通过以下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投资买卖。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有A股证券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申购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购买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形式发行的股票,也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日常交易。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详见附表)。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开有新三板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买卖。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详见附表)。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也称四板)。区域性股权市场(一般称为“股权交易中心”或“股权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场所,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的协同监管,个人投资者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四板市场开户买卖其挂牌公司或展示企业股票。参与四板市场股票买卖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


需要提醒的是,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而采取广告、公告、广播、短信、推介会、说明会、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开劝诱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股票的,属于非法证券活动。遇到推销股票或公开劝诱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